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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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意外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我们按下列约定承担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意外医疗保险金之前已经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我们对该次治疗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取得的补偿和100 元后的剩余部分按100%给付。
2.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意外医疗保险金之前没有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我们对该次治疗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扣除100 元后的剩余部分按80%给付。
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如果至本合同终止时治疗仍未结束,我们继续承担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但以本合同终止日起30日为限。
本项责任的累积给付,最高以本合同意外医疗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本项责任适用第八条“补偿原则对保险责任的限制”的规定。
二、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的每次住院从第3 日开始按实际住院日数乘以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如果至本合同终止时治疗仍未结束,我们继续承担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但以本合同终止日起30 日为限。同一意外伤害事故的给付,最高以30 日为限。
我们对两项保险责任的累积给付,最高以20,000 元为限。当我们累积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和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金额总数达到限额时,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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