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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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公司将根据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按下表所列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合同周年日 比例
自第 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五十九周岁 5%
时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被保险人六十周岁时的保险合同周年日 100%
被保险人六十一周岁时的保险合同周年日及之后每个保险 15%
合同周年日
二、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时间的不同,按照下列约定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一)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2、本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扣除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2、本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的105%扣除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红利
本合同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业务的盈余分配。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本公司全权决定每年的红利分配方案。红利是不保证的。
在每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若本合同仍然有效并已缴付所有到期保险费且第二个保单年度的应缴分期保险费也已全部缴付,本公司将向投保人进行红利分配,并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若本合同已附加本公司的万能型保险合同,则本合同的红利在扣除保险合同贷款及贷款利息后,将按本合同的约定自动转换为该附加万能型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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