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生死两全保险、分红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 | 投保年龄:交费期间 保险期间 投保年龄 一次性交清 10年 0周岁(出生满30天)至54周岁 一次性交清、3年交、5年交 20年 0周岁(出生满30天)至54周岁 10年交 20年 0周岁(出生满30天)至50周岁 一次性交清、3年交、5年交、10年交、20年交 30年 0周岁(出生满30天)至44周岁 一次性交清、3年交 保至75周岁 0周岁(出生满30天)至54周岁 5年交 保至75周岁 0周岁(出生满30天)至53周岁 10年交 保至75周岁 0周岁(出生满30天)至50周岁 20年交 保至75周岁 0周岁(出生满30天)至44周岁 | 保障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可以为10年、20年、30年或至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保险单满期日止。 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发行机构 |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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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3年、5年、10年、20年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华泰人寿附加福康相伴重大疾病保险》当时的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之和×保险金给付比例 (2)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华泰人寿附加福康相伴重大疾病保险》当时的现金价值之和。 2.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满期日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华泰人寿附加福康相伴重大疾病保险》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之和× 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累计所交保险费: 若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未发生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累计所交保险费=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华泰人寿附加福康相伴重大疾病保险》的年交保险费之和×已经过并实际交纳了保险费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 若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一次或多次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累计所交保险费=最近一次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华泰人寿附加福康相伴重大疾病保险》的年交保险费之和×已经过并实际交纳了保险费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 若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华泰人寿附加福康相伴重大疾病保险》约定附条件加费承保,上述累计所交保险费不包含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华泰人寿附加福康相伴重大疾病保险》的加费部分;加费事项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保险金给付比例: 若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的保险期间为10年,保险金给付比例=110%; 若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的保险期间为20年,保险金给付比例=120%; 若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的保险期间为30年或保至75周岁,保险金给付比例=130%。 保单红利 我们每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确定本年度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的任一年度内,若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我们将于红利分配日派发本年度红利,且向您寄送本年度红利通知书。 您申请投保时可以选择下列3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本合同的红利根据我们已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按年复利方式累积,不足一年按天以单利累积计算。本合同累积的红利将于您请求时给付,或至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合同终止后给付; 3.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应交保险费,抵交后余额不计利息。交费期满后仍属有效的合同,若您于交费期满前未通知我们交费期满后的红利领取方式,我们以第2种方式办理。 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我们将以上述第2种方式办理。 除本合同中另有约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享有变更红利领取方式的权利,变更后的领取方式仅适用于变更后分配的红利,且不影响变更前已分配的红利。 红利分配日为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某一会计年度内该保险单周年日与我们确定红利分配方案日的较晚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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