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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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意外门诊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经医院4进行必要的门诊治疗,我们按下列约定承担给付意外门诊保险金的责任:
1.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意外门诊保险金之前已经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我们对该次门诊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取得的补偿和100 元后的剩余部分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门诊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
2.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意外门诊保险金之前没有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我们对该次门诊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扣除100 元后的剩余部分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门诊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
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如果至本合同终止时治疗仍未结束,我们继续承担给付意外门诊保险金的责任,但以本合同终止日起30 日为限。
本项责任的累积给付,最高以本合同意外门诊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本项责任适用第九条“补偿原则对保险责任的限制”的规定。
二、住院费用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或被保险人等待期后发生疾病并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按下列约定承担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1.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住院费用保险金之前已经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我们对该次住院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取得的补偿和100 元后的剩余部分按本合同约定的住院费用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
2.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住院费用保险金之前没有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我们对该次住院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扣除100 元后的剩余部分按本合同约定的住院费用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
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发生的疾病,如果至本合同终止时治疗仍未结束,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的责任,但以本合同终止日起30 日为限。
本项责任的累积给付,最高以本合同住院费用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本项责任适用第九条“补偿原则对保险责任的限制”的规定。
三、住院津贴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或被保险人等待期后发生疾病并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的每次住院从第3 日开始按实际住院日数7乘以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发生的疾病,如果至本合同终止时治疗仍未结束,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但以本合同终止日起30 日为限。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高以30 日为限。
本项责任累积所承担的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60 日为限。
本合同约定的意外门诊保险金及住院费用保险金的给付比例如下表所示:
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年龄 被保险人已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 被保险人未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
不满1周岁 60% 40%
满1周岁但未满2周岁 70% 50%
满2周岁但未满3周岁 80% 60%
满3周岁但未满4周岁 90% 70%
满4周岁及以上 100%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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