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意外伤害险、自愿保险、原保险、团体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或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的长度确定,但最长不超过一年。本公司在同意承保且投保人交付保险费后,自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合同满期日零时止,承担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
发行机构 | 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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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或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以及在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或残疾,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按保险金额及本合同所附之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 )中的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天仍需继续接受治疗,本公司根据该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天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同一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两项或两项以上身体残疾,本公司给付各对应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以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本公司仅给付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同一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先后导致不同程度的身体残疾,本公司给付较高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但其涵盖的较低程度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并未载明于比例表内,本公司参照比例表内相类似的残疾项目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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