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在保险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效力中止情形的,则按照本保险条款第3.3款的约定执行:
一、身故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者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我们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终止。
二、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或者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本保险条款第6 条中规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条件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本保险条款第6条中规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条件的,我们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被确诊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