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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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癌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等待期后首次发病4并经医院5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定义的癌症,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定义的癌症,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癌症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高费用癌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定义的高费用癌症,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高费用癌症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定义的高费用癌症,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高费用癌症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癌症疗养保险金
被保险人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定义的癌症,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癌症疗养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定义的癌症,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我们只给付本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癌症保险金和高费用癌症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且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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