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意外伤害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18周岁至65周岁 | 保障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发行机构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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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 | ||
保障范围 |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区分以下几类情况,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2导致保险责任时相应的保险金额如下表所示: 意外伤害责任 保险金额 私家车意外伤害身故或伤残 31,000,000 元 出租车意外伤害身故或伤残 500,000 元 轨道交通意外伤害身故或伤残 1,000,000 元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伤残 2,000,000 元 其他意外伤害身故或伤残 200,000 元 意外伤害医疗 10,000 元 | ||
保险责任 | 本合同中保障的意外伤害身故或伤残区分以下5类: 1. 私家车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私家车行驶过程中因该车辆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 2. 出租车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合法营运的出租车(需符合第二十四条公共交通工具定义)行驶过程中因该车辆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 3. 轨道交通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轨道交通工具(需符合第二十四条公共交通工具定义)行驶过程中因该车辆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伤。 4. 航空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有合法驾驶执照的驾驶人员驾驶的客运航班班机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 5. 其他意外伤害:被保险人遭遇上述四类以外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被保险人遭遇上述五类意外伤害中任意一类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接受医院6治疗的,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根据不同的意外伤害按第五条中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同时符合第五条中所列的多类情况的,我们仅给付最高一类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如果我们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导致身故的意外伤害类别的相应保险金额大于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那么我们按导致身故的意外伤害类别的相应保险金额扣除我们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若导致身故的意外伤害类别的相应保险金额小于或等于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意外身故保险金为零,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伤残,我们根据“附表一: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附表一”)对伤残进行评定,确定伤残等级及给付比例,按本合同第五条中约定的不同的意外伤害责任保险金额乘以该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同时本款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应在治疗结束后(但最迟不超过事故发生后的第180 日)进行伤残鉴定,我们根据伤残鉴定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我们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如果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低于“附表一”中的第十级伤残,我们不承担本款保险责任。 同时符合第五条中所列的多类情况的,我们仅给付最高一类意外伤残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三、意外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我们对该次事故产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8按下列不同情况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意外医疗保险金之前已经通过社会医疗保险9取得针对该次治疗的补偿,我们对该次治疗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100元及被保险人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100%给付。 2.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意外医疗保险金之前没有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治疗的补偿,我们对该次治疗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100元后的剩余部分按80%给付。 本合同所承担的意外医疗保险责任以第五条中约定的相应保险金额为限,如果我们累积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达到第五条中约定的保险金额,本款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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