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疾病保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0岁(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 保障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该保险期间根据您的选择并经我们同意,可以为20年、30年或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或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 |
发行机构 |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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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癌症保险金、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癌症手术保险金、癌症放疗或化疗保险金、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和轻症癌症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十倍为限。如果前述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十倍时,前述各项保险责任均终止,同时本合同终止。 等待期: 本合同癌症保险金、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癌症手术保险金、癌症放疗或化疗保险金、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癌症豁免保险费和轻症癌症保险金的等待期是指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一年内的期间。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或确诊患癌症或轻症癌症,我们将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1)如果您未在本合同下投保《中英人寿附加吉祥安鑫两全保险》,我们将无息退回您已缴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2)如果您在本合同下投保了《中英人寿附加吉祥安鑫两全保险》,我们将无息退回您已缴纳的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中英人寿附加吉祥安鑫两全保险》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中英人寿附加吉祥安鑫两全保险》终止。 1、 癌症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癌症,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倍给付癌症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癌症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2、 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癌症,对于被保险人针对该癌症所进行的每次住院治疗,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乘以住院天数给付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本合同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同一次住院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90 天,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180 天。 如果被保险人针对癌症多次(指两次及两次以上)住院治疗,每次出院与再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14 天的,则多次住院均视为一次住院,即其保险金计算和给付均按一次住院办理。 3、 癌症手术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癌症,对于被保险人因治疗该癌症所接受的每一次手术,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手术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多次(指两次及两次以上)接受针对癌症的手术治疗,每两次手术间隔未达180 天,则多次手术均视为一次手术,即其保险金计算和给付均按一次手术办理。 本合同癌症手术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五次为限。 4、 癌症放疗或化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癌症,对于被保险人因治疗该癌症所接受的每一个疗程的放射治疗或化学治疗,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癌症放疗或化疗保险金。 本合同本项保险金在每一保单年度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合同本项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五次为限。 5、 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癌症,对于被保险人因治疗该癌症所接受的每一次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本合同本项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两次为限。 6、 癌症豁免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癌症,我们将豁免癌症确诊日后本合同(即《中英人寿吉祥安鑫全过程防癌疾病保险》)的各期保险费。 7、 轻症癌症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轻症癌症,并且在轻症癌症确诊前未确诊患癌症,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轻症癌症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轻症癌症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被保险人在申请癌症保险金前已经申请并获得轻症癌症保险金的赔付,如果该轻症癌症的确诊在癌症确诊之后,则我们在依照约定给付癌症保险金时,将把已经给付的轻症癌症保险金扣除。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癌症、且癌症确诊日距保险期间届满日不满三年,在保险期间届满时起至癌症确诊日满三年时止的期间,若被保险人继续针对该癌症进行治疗的, 我们仍按照本合同第2.1 条第2 项至第5 项的约定,承担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癌症手术保险金、癌症放疗或化疗保险金以及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但还需同时遵循以下约定: (1) 保险期间届满后各项保险金在每一完整年度的给付上限与保险期间内该项保险金在每一保单年度内的给付上限一致,完整年度的计算方式同保单年度的计算方式,自保险期间届满时起算; (2) 保险期间届满后各项保险金总的给付次数与本合同有效期内该项保险金总的给付次数累计以本合同有效期内该项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上限为限; (3) 保险期间届满后我们依照本合同第2.1 条第2 项至第5 项给付的保险金与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依照本合同第2.1 条第1 项至第5 项及第7项给付的保险金累计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十倍为限。 如果您在本合同下投保了《中英人寿附加吉祥安鑫两全保险》,我们在依照《中英人寿附加吉祥安鑫两全保险》的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后,被保险人又申请本合同保险金给付的,我们将按照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1) 在保险期间届满后申请且按本合同第2.1 条第1 项至第7 项计算得出的保险金,累计小于或等于已给付的满期保险金时,我们给付的保险金为零; (2) 在保险期间届满后申请且按本合同第2.1 条第1 项至第7 项计算得出的保险金,累计首次大于已给付的满期保险金时,我们将先扣除满期保险金再给付保险金。此后再申请保险金给付的,我们将按本合同第2.1 条第1 项至第7 项的约定给付保险金,不再扣除满期保险金。 8、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不含18周岁生日当天)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并且在身故前未确诊患癌症,我们将按以下二项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包含依照本合同第3.3 条以保险费自动垫缴方式垫缴的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后(含18 周岁生日当天)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较故,并且在身故前未确诊患癌症,我们将按以下二项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的105%。 9、 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前(不含18 周岁生日当天)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全残,并且在全残前未确诊患癌症,我们将按以下二项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后(含18 周岁生日当天)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全残,并且在全残前未确诊患癌症,我们将按以下二项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的105%。 本合同所称全残,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⑤);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⑤)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⑤)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②,⑤);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③,⑤);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④)。 注:①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我们指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② 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③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④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⑤ 所谓永久完全是指自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诊断之日起经过180 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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