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普通意外伤害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0周岁(指出生满30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0周岁。 | 保障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
发行机构 |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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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体残疾的,我们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一)的规定,按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我们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多项身体残疾时,我们给付对应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 若同一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不同次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三、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Ⅲ度烧烫伤的,我们根据《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二)的规定,按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烫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二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部位烧烫伤时,我们给付各项意外烧烫伤保险金之和。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部位烧烫伤,且烧烫伤面积不同时,以较大面积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烧烫伤面积较大,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若前次烧烫伤面积较大,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我们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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