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终止,并无息退还保险费。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无等待期。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按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导致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并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我们按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导致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并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不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前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特定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特定疾病保险金仅给付一次,给付一次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本合同继续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