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因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的,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疾病需要门诊治疗的,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5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疾病需要牙科门诊治疗的,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个月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女性被保险人因妊娠而享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的,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0个月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怀孕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的约定,本公司承担下列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
(一)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生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就其每次住院发生的下列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给付比例在各项费用的年限额、每日限额和最高给付日数范围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1.床位费: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不高于标准单人病房(或私人病房)的住院床位费(不包括套房、家庭病床)。
2.膳食费: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由医院提供的合理的、符合惯常标准的膳食费用,但不包括住院期间购买的个人用品。
3.护理费:住院期间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护理费用。
4.检查检验费: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诊查费、妇检费、X 光费、心电图费、B 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检查费和血、尿、便常规检查费等。
5.治疗费:住院期间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必要的医学手段而发生的合理的治疗者的技术劳务费和医疗器械使用费,以及消耗品的费用,包括放射疗法费、化学疗法费、注射费、机疗费、理疗费、输血费、输氧费、体外反搏费等。
6.医生费:包括外科医生、麻醉师、内科医生、专科医生的费用。
7.药品费: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由医生开具的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处方药品的费用。
8.非器官移植手术费:住院期间为治疗疾病、挽救生命而施行的非器官移植手术产生的合理手术医疗费用,包括手术室费、恢复室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辅助费、材料费、一次性用品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
9.器官移植手术费:住院期间出于医学必要被保险人接受肾脏、肝脏、心脏、肺以及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产生的合理手术医疗费用,包括手术室费、恢复室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辅助费、材料费、一次性用品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
10.重症监护室床位费:住院期间出于医学必要被保险人需在重症监护室进行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而产生的床位费。重症监护室指配有中心监护台、心电监护仪及其他监护抢救设施,相对封闭管理,符合重症监护病房(ICU)、冠心病重症监护病房(CCU)标准的单人或多人监护病房。
11.加床费:指未满18 周岁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本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给付其合法监护人(限一人)在医院留宿发生的加床费;或女性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本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给付其1 周岁以下哺乳期婴儿在医院留宿发生的加床费。
12.精神疾病治疗费:指被保险人因患精神疾病在当地合法注册的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或设有精神病科室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而发生的相关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对贪食症、厌食、注意缺陷症和注意缺陷多动障碍的治疗。
13.家庭护理费:指根据医生建议,接受住院治疗的被保险人出院后必须立即在家中接受由专业护士提供的护理而产生的相关合理且必要的护理费用。
14.临终关怀医疗费:指被保险人通过医生诊断患有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终末期疾病,并在当地合法注册的临终护理机构或设有临终护理病房的医疗机构进行的由各科医生组成的医疗团队对该被保险人实施以护理为中心而非以治疗疾病为中心的医疗而产生的相关合理且必要的住院费用。终末期疾病指经医院医生诊断确定已发展到末期的严重疾病,并经医院医生认定所患疾病依现在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病人患该病后的平均存活期在6 个月以下。
15.救护车费:指住院期间以抢救生命或治疗疾病为目的,根据医生建议,被保险人需医院转诊过程中的医院用车费用,且救护车的使用仅限于同一城市中的医疗运送。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各项费用累计给付日数以不超过各对应项费用最高给付日数为限,各项费用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各对应项费用最高给付金额为限,且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本合同有效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承担住院医疗保险责任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最多至30 日,但累计给付日数以各项责任对应的最高给付日数为限,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各对应项费用最高给付金额且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住院无理赔日额补贴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进行住院治疗而发生的本合同约定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如被保险人已通过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及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全部补偿的,本公司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乘以住院日额给付住院日额补贴,且给付日数以不超过该项最高给付日数为限。
每一保单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保险事故,已申请本合同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的,不能再申请住院无理赔日额补贴。若受益人在获得住院无理赔日额补贴后申请住院医疗保险金,本公司将在应给付金额中扣除已给付的住院无理赔日额补贴后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三)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每次在医院治疗发生的下列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本公司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给付比例,在各项费用的年限额、每次限额以及最高给付次数范围内给付门诊医疗保险金:
1.医生诊疗费:指被保险人门、急诊期间发生的主诊医生或会诊医生的劳务费用,包括挂号费。
2.检查检验费:指门、急诊发生的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诊查费、妇检费、X光费、心电图费、B 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检查费和血、尿、便常规检查费等。
3.治疗费:指门、急诊发生的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必要医学手段而发生的合理的治疗者的技术劳务费和医疗器械使用费,以及消耗品的费用,包括放射疗法费、化学疗法费、注射费、机疗费、理疗费、输血费、输氧费、体外反搏费等。
4.门诊手术费:指门、急诊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手术医疗费用,包括外科医生费、手术室费、恢复室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辅助费、材料费、一次性用品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
5.药品费:被保险人每次门、急诊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由医生开具的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处方药品的费用。
6.物理治疗及其他特殊疗法费:指被保险人在门诊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医生进行物理治疗、脊柱推拿、顺势疗法、针灸疗法、职业疗法、语音治疗等的相关合理且必要的费用。
7.精神疾病治疗费:指被保险人因患精神疾病在当地合法注册的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或设有精神病科室的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而发生的相关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对贪食症、厌食、注意缺陷症和注意缺陷多动障碍的治疗。
8.意外牙科治疗费: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之日起7日内,在医院牙科门、急诊治疗原本完整无损的、未经过任何治疗的自身牙齿的合理且必要的紧急治疗和修复的费用(不包括牙科例行检查和牙病的诊治)。
9.激素替代治疗费:指女性被保险人因人工诱发或于40 周岁之前出现女性更年期综合症而进行激素替代治疗的相关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10.糖尿病治疗用品费:指被保险人因患有糖尿病,为治疗或控制糖尿病使用的医疗用品而产生的相关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包括胰岛素泵及相关用品。
11.婴儿免疫和检查费:指新生儿被保险人出生后至2 周岁期间进行免疫和检查所产生的相关合理且必要的费用。
12.救护车费:指为抢救生命由急救中心派出的救护车运送被保险人至医疗机构的费用,救护车的使用仅限于同一城市中的医疗运送。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接受门诊急诊治疗,门诊医疗保险金的各项费用累计给付次数以不超过各对应项最高给付次数为限,各项费用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各对应项费用最高给付金额为限,且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门诊医疗保险金的最高给付金额为限。
(四)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到医院进行门诊肾透析、门诊恶性肿瘤电疗、化疗或放疗的,本公司就其门诊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乘以约定比例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且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的最高给付金额为限。
(五)女性生育保险金
女性被保险人在妊娠期间、流产和分娩住院期间发生的下列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给付比例在年限额范围内给付女性生育保险金:
1.新生婴儿出生后14日内护理费、免疫费和治疗费;新生婴儿护理费指住院期间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费用。
2.产前检查、产前处方补充维生素和钙剂、自然分娩、医学必要的手术分娩、流产、产后检查、孕产期并发症治疗费用;每一保单年度因流产给付的女性生育保险金仅限一次。
3.每次妊娠期内两次B 超检查费,对于高危或伴有并发症的妊娠,亦包括两次以上的B 超检查费,但须医生提供该项检查的医学必要性证明;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接受孕产期检查治疗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女性生育保险金的最高给付金额为限。
(六)牙科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患牙科疾病,每次在医院治疗发生的下列合理且必要的牙科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给付比例在年限额范围内给付牙科医疗保险金:
1.基本牙科治疗:简单补牙(包括银汞合金或复合树脂充填)、简单拔牙、牙周治疗(包括牙周刮治、牙根平整术等)。
2.重大牙科治疗:指根管治疗(包括麻醉和拍片费用)、牙冠修复、义齿(包括化验和麻醉费用)、智齿拔除。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进行基本牙科治疗以及重大牙科治疗,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牙科医疗保险金的最高给付金额为限。
(七)眼科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下列合理且必要的眼科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免赔额后在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年限额范围内给付眼科保险金:
1.眼科检查费:指眼科常规检查和视力检查费(每保单年度限一次)。
2.眼镜费:指购买框架眼镜或隐形眼镜的费用(每保单年度限一次),不包括太阳镜及相关配件的费用。
(八)紧急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保障区域以外的全球其他国家和地区旅行时,因下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需紧急医疗的,本公司对相关紧急医疗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给付比例在年限额范围内给付紧急医疗保险金:
1.高热(成人摄氏38.5 度、小儿摄氏39 度以上);
2.急性腹痛、剧烈呕吐、严重腹泻;
3.各种原因的休克;
4.昏迷;
5.癫痫发作;
6.严重喘息、呼吸困难;
7.急性胸痛、急性心力衰歇、严重心律失常;
8.高血压危象、高血压脑病、脑血管意外;
9.各种原因所致急性出血;
10.急性泌尿道出积血、尿闭、肾绞痛;
11.各种急性中毒(如食物或药物中毒),各种意外(如触电、溺水);
12.脑外伤、骨折、脱位、撕裂、烧伤、烫伤或其他急性外伤;
13.各种有毒动物或昆虫咬伤或者急性过敏性疾病;
14.五官及呼吸道或食道异物,急性眼痛、眼红或眼肿,突然视力障碍以及眼外伤;
15.其他给予危、急、重病者的紧急治疗。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接受紧急医疗治疗的,累计给付紧急医疗费用以不超过紧急医疗保险金的最高给付金额为限。
对于上述(一)至(八)项责任,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各项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被保险人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各项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各对应项最高给付金额为限,各项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各对应项费用最高给付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各项费用的累计给付日、次数以不超过各对应项最高给付日、次数为限,各项费用的累计给付日、次数达到其对应项最高给付日、次数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对于上述(一)至(八)项责任,如被保险人在约定的特定医院接受治疗的,本公司将按上述约定的赔偿范围、免赔额、给付比例及费用限额计算得出的金额,再乘以约定特定医院给付比例后给付保险金。
对于上述第(一)项责任和第(三)至第(八)项责任,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取得补偿的,本公司将按上述约定的赔偿范围、免赔额、给付比例及费用限额计算得出的金额给付保险金,且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该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
(九)全球紧急救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需要紧急救援的,可拨打24 小时救援热线电话,本公司将通过授权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提供国际紧急救援和国内紧急救援。被保险人在其国籍国或常住国境外旅行,且每次行程不超过连续90 日的,可以使用国际紧急救援;被保险人在其常住国国内旅行,离开其居住地100 公里以外,且每次行程不超过连续90 日的,可以使用国内紧急救援。被保险人每次行程超过连续90 日,或在国籍国(在国籍国不等同于常住国的情况下)旅行,或在其常住国国内居住地100 公里以内旅行的,本公司不提供紧急救援。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提供以下紧急救援,本公司就每次保险事故承担的各项紧急救援责任的金额达到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紧急救援责任的最高给付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该项责任终止,超过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1.紧急医疗转送
被保险人在其国籍国或常住国境外旅行,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住院治疗的,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判断所在医院无法提供适当处理时,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适当的通讯、交通工具及医疗护送小组将被保险人转移至可提供适当医疗保健服务的最近医院(不限于国内的医院),并承担与紧急医疗转送有关的交通费用及转送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附属费用。
被保险人在其常住国国内旅行,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住院治疗的,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判断所在医院无法提供适当处理时,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适当的通讯、交通工具及医疗护送小组将被保险人转移至可提供适当医疗保健服务的国内最近医院,并承担与紧急医疗转送有关的交通费用及转送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附属费用。
2.直系亲属探病及住宿
被保险人在无直系亲属陪同情况下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连续住院7 日以上的,本公司可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并支付被保险人的一位直系亲属以经济的交通方式前往被保险人所在医院探病,同时安排其在当地的住宿并支付住宿费用。本公司承担的此项责任的费用不包括食物、饮料、通讯及其他服务费用。前往探病的直系亲属需自己负责获得护照及签证。
3.随行未成年子女回国或居住地
被保险人在其国籍国或常住国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导致其随行的未满16 周岁(含)的子女无人照料的,被保险人可通过救援机构安排经济的交通方式送其一名子女返回国籍国或常住国(但其子女原有的返程机票应交由救援机构处理),必要时还可安排护送人员随行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被保险人在其常住国国内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导致其随行的未满16 周岁(含)的子女无人照料的,被保险人可通过救援机构安排经济的交通方式送其一名子女返回其常住国国内居住地(但其子女原有的返程机票应交由救援机构处理),必要时还可安排护送人员随行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4.医疗转送回国或居住地
被保险人在其国籍国或常住国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在进行了初步治疗后,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判断可以转送回国的,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并支付被保险人以经济的交通方式返回国籍国或常住国,必要时还将提供适当的通讯和语言支持、移动医疗器材、轮椅或担架等辅助设备以及专业医疗护理人员。
被保险人在其常住国国内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在进行了初步治疗后,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判断可以转送回其常住国国内居住地的,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并支付被保险人以经济的交通方式返回居住地,必要时还将提供适当的通讯和语言支持、移动医疗器材、轮椅或担架等辅助设备以及专业医疗护理人员。
5.紧急回国或居住地料理直系亲属后事
被保险人在其国籍国或常住国境外旅行时,其在国籍国或常住国的直系亲属身故的,本公司可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并支付被保险人以经济的交通方式返回国籍国或常住国处理后事。
被保险人在其常住国国内旅行时,其在常住国的直系亲属身故的,本公司可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并支付被保险人以经济的交通方式返回常住国国内居住地处理后事。
6.直系亲属前往处理后事
被保险人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不幸身故的,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并支付被保险人的一位直系亲属或指定代理人以经济的交通方式前往身故地处理后事。
7.遗体安排
被保险人在其国籍国或常住国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不幸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直系亲属的愿望,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并支付运送其遗体或骨灰返回其国籍国或常住国国内的费用,或者在当地礼葬的费用。
被保险人在其常住国国内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不幸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直系亲属的愿望,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并支付运送其遗体或骨灰返回其常住国国内居住地的费用,或者在当地礼葬的费用。
棺木或骨灰盒的规格必须符合国际航空运输标准。上述费用不包括购买墓地、宗教仪式、鲜花、告别仪式或其他任何非必需的费用。
(十)第二诊疗意见
被保险人及其配偶或其19周岁以下(含)的子女(全日制学校学生至23周岁且未婚)初次罹患附表1所列的18种疾病,可通过本公司联系全球相关领域的医学专家咨询疾病诊断及治疗意见。
本合同保障区域分为中国大陆、大中华(包括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亚洲、全球除美国和加拿大以及全球区域等,具体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上述“保障区域”的约定不适用于“第十四条 保险责任”第(九)至(十)项责任。本合同其他条款中所称的“保障区域”适用上述保障区域的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