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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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或接受特殊门诊治疗的,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30 日,我们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3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入住公立医院的普通病房进行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住院的第1 日开始每日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日数为实际住院日数。在每一保单年度内,住院日额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5日。
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我们对上述费用的余额,按被保险人所住医院的类别对应的给付比例,在各项费用的年限额、日限额以及最高给付日数范围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仅对被保险人累计住院180 日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比例、年限额及日限额见附表1。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医院进行门诊肾透析、门诊恶性肿瘤电疗、化疗或放疗,对于被保险人在医院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我们对上述费用的余额,按被保险人所在医院的类别对应的给付比例,在年限额范围内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比例、年限额见附表1。
若被保险人未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上述住院医疗费用或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我们按被保险人所在医院的类别对应的给付比例,以及各项费用的年限额、日限额和最高给付日数计算得出的金额,再乘以6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最高给付金额
对于上述各项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在医院进行治疗,我们均按上述约定给付各项保险金,但各项费用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不超过各对应项最高给付日数为限,各项费用的累计给付日数达到其对应项最高给付日数时,我们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各项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各对应项的年限额为限,各项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对应项的年限额时,我们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的延续
对等待期后本主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主险合同到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累计给付日数以最高给付日数为限,累计给付金额以各对应项费用最高给付金额为限。
补偿原则
对于上述除住院日额保险金之外的各项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取得补偿,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给付比例、最高给付日数以及费用限额计算得出的金额给付保险金,且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以及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商业保险机构等)所获补偿后的余额。
若被保险人未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给付比例、最高给付日数以及费用限额计算得出的金额,再乘以6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且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商业保险机构等)所获补偿后的余额。
全球紧急救援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需要紧急救援的,可拨打24 小时救援热线电话,我们将通过授权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提供国际紧急救援和国内紧急救援。被保险人在其国籍国或常住国境外旅行,且每次行程不超过连续90 日的,可以使用国际紧急救援;被保险人在其常住国国内旅行,离开其居住地100公里以外,且每次行程不超过连续90 日的,可以使用国内紧急救援。
被保险人每次行程超过连续90 日,或在国籍国(在国籍国不等同于常住国的情况下)旅行,或在其常住国国内居住地100 公里以内旅行的,本公司不提供紧急救援。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提供以下紧急救援,我们就每次保险事故承担的各项紧急救援责任的金额达到本主险合同规定的各项紧急救援责任的最高给付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该项责任终止,超过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1)紧急医疗转送
被保险人在其国籍国或常住国境外旅行,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疾病住院治疗的,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判断所在医院无法提供适当处理时,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适当的通讯、交通工具及医疗护送小组将被保险人转移至可提供适当医疗保健服务的最近医院(不限于国内的医院),并承担与紧急医疗转送有关的交通费用及转送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附属费用。
被保险人在其常住国国内旅行,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疾病住院治疗的,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判断所在医院无法提供适当处理时,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适当的通讯、交通工具及医疗护送小组将被保险人转移至可提供适当医疗保健服务的国内最近医院,并承担与紧急医疗转送有关的交通费用及转送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附属费用。
(2)直系亲属探病及住宿
被保险人在无直系亲属陪同的情况下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疾病连续住院7 日以上的,我们可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并支付被保险人的一位直系亲属以经济的交通方式前往被保险人所在医院探病,同时安排其在当地的住宿并支付住宿费用。
本公司承担的此项责任的费用不包括食物、饮料、通讯及其他服务费用。前往探病的直系亲属需自己负责获得护照及签证。
(3)随行未成年子女回国或居住地
被保险人在其国籍国或常住国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疾病导致其随行的未满16 周岁(含)的子女无人照料的,被保险人可通过救援机构安排经济的交通方式送其一名子女返回国籍国或常住国(但其子女原有的返程机票应交由救援机构处理),必要时还可安排护送人员随行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被保险人在其常住国国内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疾病导致其随行的未满16 周岁(含)的子女无人照料的,被保险人可通过救援机构安排经济的交通方式送其一名子女返回其常住国国内居住地(但其子女原有的返程机票应交由救援机构处理),必要时还可安排护送人员随行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4)医疗转送回国或居住地
被保险人在其国籍国或常住国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疾病,在进行了初步治疗后,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判断可以转送回国的,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并支付被保险人以经济的交通方式返回国籍国或常住国,必要时还将提供适当的通讯和语言支持、移动医疗器材、轮椅或担架等辅助设备以及专业医疗护理人员。被保险人在其常住国国内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疾病,在进行了初步治疗后,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判断可以转送回常住国居住地的,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并支付被保险人以经济的交通方式返回其常住国国内居住地,必要时还将提供适当的通讯和语言支持、移动医疗器材、轮椅或担架等辅助设备以及专业医疗护理人员。
(5)紧急回国或居住地料理直系亲属后事
被保险人在其国籍国或常住国境外旅行时,其在国籍国或常住国的直系亲属身故的,我们可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并支付被保险人以经济的交通方式返
回国籍国或常住国处理后事。被保险人在其常住国国内旅行时,其直系亲属身故的,如需返回居住地,我们可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并支付被保险人以经济的交通方式返回常住国国内居住地处理后事。
(6)直系亲属前往处理后事
被保险人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疾病不幸身故的,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并支付被保险人的一位直系亲属或指定代理人以经济的交通方式前往身故地处理后事。
(7)遗体安排
被保险人在其国籍国或常住国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疾病不幸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直系亲属的愿望,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并支付运送其遗体或骨灰返回其国籍国或常住国国内的费用,或者在当地礼葬的费用。
被保险人在其常住国国内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疾病不幸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直系亲属的愿望,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并支付运送其遗体或骨灰返回其常住国国内居住地的费用,或者在当地礼葬的费用。、棺木或骨灰盒的规格必须符合国际航空运输标准。上述费用不包括购买墓地、宗教仪式、鲜花、告别仪式或其他任何非必需的费用。
全球紧急救援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直接的或间接的救援费用,我们不予承担:
(1)因被保险人的既往症发生的救援费用;
(2)本主险合同中未包含的救援费用,以及未经救援机构事先书面认可或未经救援机构安排的紧急医疗救援产生的费用。但当从偏远落后地区进行紧急医疗转送时,被保险人不能事先通知或联系救援机构、且耽搁可能导致被保险人生命危险或身体受到伤害的,本项除外不适用;
(3)被保险人在其常住国居住地100 公里以内或其国籍国发生的救援事件;
(4)被保险人不顾医生劝告外出旅行,由此发生的救援费用;被保险人以获得医学治疗为目的外出旅行,由此发生的救援费用;被保险人因之前已发生的意外伤害、疾病或既往症,需要进一步休养或康复而外出旅行,由此发生的救援费用;
(5)被保险人并未出现严重医疗状况,或者根据救援机构医生的意见,被保险人完全可以在当地治疗或可以合理地延期至被保险人返回国籍国、常住国境内或国内居住地进行治疗,由此发生的救援费用;
(6)根据救援机构医生的意见,被保险人其实不必医疗护送,但其坚持要求救援,由此发生的救援费用;
(7)与分娩、流产或怀孕有关的任何治疗或费用,但此项除外不适用于在怀孕的前24 周内出现的足以危及母亲或胎儿生命的任何异常妊娠或怀孕并发症;
(8)被保险人从事探穴、登山、利用向导或绳索方式的攀岩、探勘地上坑洞、跳伞运动、降落伞、蹦极、热气球、滑翔翼、利用带有空气软管装置的保护性头盔进行的深海潜水、武术、拉力比赛、除了赛跑意外的其他各种竞赛活动、参加由专业团体或发起人组织的各种竞技运动的,由此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而进一步发生的救援费用;
(9)因情绪的、智力的或精神疾病而发生的救援费用;
(10)因被保险人的自伤、自杀、药物上瘾或滥用、酒精滥用、性传播疾病导致的救援费用;
(11)因被保险人罹患获得性免疫缺失综合症(即艾滋病)或与艾滋病有关的疾病而发生的救援费用;
(12)被保险人不是作为定期商业航班或者经由批准航线飞行的特许租用航空器上的乘客身份进行空中飞行,由此发生的救援费用;
(13)被保险人从事或者试图从事非法活动而发生的救援费用;
(14)因被保险人接受了未经登记注册的医疗服务者实施的同国家规定的治疗标准不一致的治疗措施或开具的医嘱,由此发生的救援费用;
(15)因被保险人加入了任何国家的现役军队或警察部队,由此发生的救援费用;因被保险人主动参与战争(无论是否对外宣布)、入侵、敌国的行动、对抗、国内战争、叛乱、暴动、革命或起义,由此发生的救援费用;
(16)无论因何种原因,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或设备、化学武器、生物武器,包括但不限于因恐怖活动或战争发生的救援费用;
(17)因被保险人在轮船、海上钻井平台或其他类似的离岸设施上工作或活动,由此发生的救援费用;
(18)因核反应或核辐射直接造成的各种救援费用。预授权 被保险人拟接受下列医疗项目前,应通过服务热线向我们提出预授权申请:
(1)所有住院治疗;
(2)首次特殊门诊治疗。
被保险人提出预授权申请,应当向我们提供相关的医疗诊断书和病历。紧急情况下,如被保险人未能事先申请预授权的,被保险人需在开始接受上述医疗项目后48 小时之内通知我们。
被保险人在进行上述治疗前若未能事先申请预授权或紧急情况下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我们的,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给付比例、费用限额及最高给付日数计算得出的金额,再乘以6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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