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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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如曾复效,则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确诊的疾病导致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于本合同生效(如曾复效,则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确诊的疾病导致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合同“重大疾病”中。
二、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如曾复效,则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或于本合同生效(如曾复效,则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如曾复效,则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如曾复效,则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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