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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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终止。
(一)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身故的,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身故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身故日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扣除已经给付或应当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含十八周岁生日当天)身故的,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基本保险金额;
2、身故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身故日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百分之一百零五扣除已经给付或应当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三)身故保险金的利息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至本公司做出理赔决定之日为止,但最长不超过一年。该利息按计息期间本公司公布的存款利率计算。
三、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本合同约定的全残的,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五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仅以一次为限。
四、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每一个保单年度的保险合同周年日,如果本合同仍然有效,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
经营状况确定是否向投保人进行红利分配及分配方案。红利是不保证的。
在每一个保单年度,本公司将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告知红利分配情况。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保单红利的领取
投保时投保人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投保人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该利息按计息期间本公司公布的存款利率计算。
2、抵交保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交费期满后,抵交保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3、交清增额: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红利领取方式一经选定,将一直采用至投保人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领取方式为止。
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本公司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留存的红利与累积利息不参与红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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