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生死两全保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须为: 交费方式 保险期间 投保年龄 5年期交 至70周岁 18周岁至50周岁 10年期交 至70周岁 18周岁至48周岁 5年,10年期交 30年 18周岁至39周岁 | 保障期限:本合同保险期间为30年或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保险单满期日止。 |
发行机构 |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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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5年、10年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一般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3.私家车驾乘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年内(含)在驾驶或乘坐私家车,自进入私家车车厢至抵达该次驾驶或乘坐的目的地走出车厢的期间内遭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私家车驾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年后在驾驶或乘坐私家车,自进入私家车车厢至抵达该次驾驶或乘坐的目的地走出车厢的期间内遭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私家车驾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4.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满期日仍生存,我们按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以上保险金已给付其中一项,则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其他三项保险金中的任意一项。 累计所交保险费: 若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未发生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累计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已经过并实际交纳了保险费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 若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一次或多次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累计所交保险费=最近一次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已经过并实际交纳了保险费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 | ||
产品特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