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生死两全保险、分红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 |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 保障期限: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对本主险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的保险期满时止,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您可选择保至生存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后第二十、第三十或第四十个保险单周年日前一日24时止。 |
发行机构 |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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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
保障范围 |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每投保份数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100元,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每投保份数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投保份数,具体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具体参见本条款保险责任部分。 | ||
保险责任 |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 (1)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非全残(详细定义见附表),我们根据下述约定承担给付生存保险金的责任: 自被保险人年满50周岁、55周岁、60周岁或65周岁(具体年龄,投保时约定)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于每个保险单周月日给付生存保险金,该项给付每一个保单月度一次,直至本主险合同保险期满时止。 (2)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生存保险金开始领取日零时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的百分之一百一十(11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按此方法计算的金额小于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则按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生存保险金开始领取日零时及之后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约定的金额=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12×(身故或全残时剩余未领取生存保险金的完整保单年度数+1)+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应在残疾状况治疗结束后,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或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 (3)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期满日当天24时,且非全残,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保单红利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我们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并向您寄送红利通知书,红利是不保证的。红利公布日为每年的6月30日,保险单周年日在红利公布日之前的,红利派发日为红利公布日;保险单周年日在红利公布日之后的,红利派发日为保险单周年日。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利率17每年由我们公布,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我们在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时,将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性付清。 (3)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应交付的保险费。若红利抵交下一期应交付的保险费后仍有剩余,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应支付的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息。约定的交费期满后,红利自动转为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我们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变更红利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变更后的红利领取方式仅适用于以后年度分配的红利。 本主险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分配。 您申请退保时,若合同经过的保单年度未满整年的,不享有当年度红利分配。 | ||
产品特色 | 领取年龄,自由选择; 按月领取,养老无忧; 满期给付,资金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