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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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
(1)生存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生存保险金,该项给付每个保单年度一次,直至第20个保险单周年日。
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如下:
交费期间 3年 5年 10年
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 3% 5% 10%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的百分之一百零五(105%)给付身故保险金,若按此方法计算的金额小于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则按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3)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间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的零时后,我们除了按本条第二款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再按同等金额给付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无论您与我们订立一份或多份“幸福康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C款)”合同,我们给付的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合计以人民币50万元为限。
(4)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期满日24时,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倍数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给付倍数如下:
交费期间 3年 5年 10年
满期保险金给付倍数 3.3 5.5 11
保单红利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我们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并向您寄送红利通知书,红利是不保证的。红利公布日为每年的6月30日,保险单周年日在红利公布日之前的,红利派发日为红利公布日;保险单周年日在红利公布日之后的,红利派发日为保险单周年日。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利率每年由我们公布,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我们在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时,将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性付清。
(3)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应交付的保险费。若红利抵交下一期应交付的保险费后仍有剩余,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应支付的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息。约定的交费期满后,红利自动转为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我们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变更红利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变更后的红利领取方式仅适用于未来年度分配的红利。
本主险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分配。
您申请退保时,若合同经过的保单年度未满整年的,不享有当年度红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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