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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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1.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我们所承担的一般意外身故保险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及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的金额总数达到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2.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私家车行驶过程中因该车辆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我们所承担的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责任最高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及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金额总数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时,本合同终止。
3.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有合法驾驶执照的驾驶人员驾驶的客运航班班机期间6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0%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我们所承担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责任最高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0%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及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金额总数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0%时,本合同终止。
4.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节假日及前后三天期间7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我们所承担的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责任最高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及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的金额总数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时,本合同终止。同时符合以上多项情况的,我们仅给付最高一项意外身故保险金。在给付上述各项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如果我们已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那么我们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伤残,我们根据“附表一: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附表一”)对伤残进行评定,确定伤残等级及给付比例,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应在治疗结束后(但最迟不超过事故发生后的第180日)进行伤残鉴定,我们根据伤残鉴定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我们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当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不同伤残项目,发生在同一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时,我们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较高,我们将在后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前次伤残程度较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低于“附表一”中的第十级伤残,我们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我们对本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金额总数达到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我们对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按下列不同情况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之前已经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治疗的补偿,我们对该次治疗的上述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取得的补偿后就剩余部分按100%进行给付。
2.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之前没有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治疗的补偿,我们对该次治疗的上述医疗费用按80%进行给付。
本合同所承担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最高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时,本项责任终止,其他责任继续有效。
本项责任适用第八条“补偿原则对保险责任的限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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