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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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称全残,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⑤);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⑤)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⑤)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②,⑤);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③,⑤);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
工作,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④)。
注:①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我们指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② 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③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④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⑤ 所谓永久完全是指自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诊断之日起经过180 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2、普通身故/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或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不含)后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的105%给付普通身故保险金或普通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包含依照本合同第3.3 条以保险费自动垫缴方式垫缴的保险费。
3、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轨道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汽车、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或在驾驶或乘坐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按本条第1 项有关约定我们应承担相应保险责任的,我们将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9倍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按本条第1 项有关约定我们应承担相应保险责任的,我们将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19 倍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4、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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