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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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普通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不幸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附加安意保意外住院补贴医疗保险》所有已交的保险费的150%给付普通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不幸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在已给付普通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情况下,将另外按其身故或全残时10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以后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不幸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在已给付普通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情况下,将另外按其身故或全残时30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3、公共交通或自驾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以后因乘公共交通工具因驾驶或乘坐自驾汽车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不幸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在已给付普通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以及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情况下,将另外按其身故或全残时20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或自驾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均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二、满期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满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附加安意保意外住院补贴医疗保险》所有已交的保险费的15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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