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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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如果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均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如果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不幸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相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附件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附件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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