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生死两全保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若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15年,支付期限为10年,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50周岁; 若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20年,支付期限为10年或15年,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45周岁; 若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25年,支付期限为20年,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40周岁; 若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至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且支付期限为10年或15年,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40周岁; 若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至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且支付期限为20年,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35周岁。 | 保障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15年,20年,25年和至被保险人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四种,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
发行机构 | 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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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本合同及《中意附加乐安福重大疾病保险(B款)》(如果您已投保该附加险)的已付保险费之和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我们将按如下方式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以较迟者为准)90天内(含90天)身故,我们将返还本合同及《中意附加乐安福重大疾病保险(B款)》(如果您已投保该附加险)的已付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以较迟者为准)90天后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本合同及《中意附加乐安福重大疾病保险(B款)》(如果您已投保该附加险)的已付保险费之和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 生存给付保险金 生存年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每满1周年时仍生存,我们将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年金。首次生存年金的给付时间为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 根据您选择的保险费支付期限,生存年金按以下方式计算: 若您选择的保险费支付期限为10年,生存年金=本合同及《中意附加乐安福重大疾病保险(B款)》(如果您已投保该附加险)的当年所交保险费×3%,若保险费支付期限已满,则生存年金与保险费支付期限的最后一个保单年度对应的生存年金相同; 若您选择的保险费支付期限为15年,生存年金=本合同及《中意附加乐安福重大疾病保险(B款)》(如果您已投保该附加险)的当年所交保险费×4%,若保险费支付期限已满,则生存年金与保险费支付期限的最后一个保单年度对应的生存年金相同; 若您选择的保险费支付期限为20年,生存年金=本合同及《中意附加乐安福重大疾病保险(B款)》(如果您已投保该附加险)的当年所交保险费×5%,若保险费支付期限已满,则生存年金与保险费支付期限的最后一个保单年度对应的生存年金相同。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及《中意附加乐安福重大疾病保险(B款)》(如果您已投保该附加险)的已付保险费之和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支付方式或保险费支付期限发生变更,本条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称“本合同及《中意附加乐安福重大疾病保险(B款)》(如果您已投保该附加险)的已付保险费之和”将做相应调整;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时保险费支付期限已满,则变更后每年的生存年金也将做同比例调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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