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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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 , 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1.癌症关爱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年内,若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癌症且未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已收取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年后,若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癌症,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多种癌症的,癌症关爱保险金的给付以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2.轻症癌症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年后,若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轻症癌症,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癌症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轻症癌症保险金一经给付,将按给付的金额相应降低癌症关爱保险金的给付金额。癌症关爱保险金与轻症癌症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之和累计以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多种轻症癌症的,轻症癌症保险金的给付以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为限。
3.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年后,若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癌症,并因该癌症接受住院治疗,我们将按癌症住院津贴日额与住院日数相乘的金额给付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癌症住院津贴日额等于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住院日数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1日开始计算,即每次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日数等于被保险
人每次实际住院日数。
每个保单年度内,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180日为限;保险期间内,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1000日为限。
4.癌症手术津贴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年后,若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癌症,并因该癌症接受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癌症手术,对于实际实施的每一次手术,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癌症手术津贴保险金。每一个保单年度内,癌症手术津贴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2次为限;保险期间内,癌症手术津贴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10次为限。
5.癌症放、化疗津贴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年后,若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癌症,并因该癌症接受放疗或化疗,对于实际实施的每一次放疗或化疗治疗,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癌症放、化疗津贴保险金。
每一个保单年度内,癌症放、化疗津贴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1 次为限;保险期间内,癌症放、化疗津贴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10次为限。
6.肝脏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津贴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年后,若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癌症,并因该癌症接受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对于实际实施的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肝脏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津贴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肝脏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津贴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2次为限。
身故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年后,若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癌症,并因该癌症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之后身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前款描述之外的情形身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已收取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7.豁免保险费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年后,若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癌症,我们将豁免本主险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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