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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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包括以下4种年金领取类型,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年金领取类型并载明于本合同上。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照约定的年金领取类型承担保险责任:
年金领取类型一——生命年金(有年金保证领取期间)
若本合同约定选择年金领取类型一,则年金领取期间为以下两者之较大者:
(1)年金保证领取期间
(2)本合同生效日至被保险人身故日。
自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至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届满前,无论被保险人是否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方式、领取频率和年金领取金额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在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届满后,被保险人每生存至一个年金领取日,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方式和年金领取金额向年金受益人给付一次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本合同终止日为以下两者之较晚者:
(1)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届满之日的24时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
若年金受益人在年金开始领取日及以后身故的,则年金受益人按本合同约定应领而未领的年金作为年金受益人的遗产,年金受益人的继承人因继承在本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不得超越年金受益人在本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
年金保证领取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本合同上。
年金领取类型二——生命年金(无年金保证领取期间)
若本合同约定选择年金领取类型二,则年金领取期间为本合同生效日至被保险人身故日。
被保险人每生存至一个年金领取日,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方式和年金领取金额向年金受益人给付一次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终止。
若年金受益人在年金开始领取日及以后身故的,则年金受益人按本合同约定应领而未领的年金作为年金受益人的遗产,年金受益人的继承人因继承在本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不得超越年金受益人在本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
年金领取类型三——连生年金(有年金保证领取期间)
若本合同约定选择年金领取类型三,则被保险人分为主被保险人和附属被保险人。年金领取期间为以下两者之较大者:
(1)年金保证领取期间,
(2)本合同生效日至最后身故的被保险人的身故日。
根据在年金领取日主被保险人和附属被保险人生存情况的不同,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如下:
主被保险人和附属被保险人均生存至同一年金领取日的,该年金领取日产生的年金,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方式和年金领取金额向主被保险人的年金受益人给付,在该情形下,我们不向附属被保险人的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
主被保险人和附属被保险人仅一人生存至同一年金领取日的,该年金领取日产生的年金,我们按下列情况给付:
1、若该年金领取日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方式和年金领取金额向生存被保险人的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
2、若该年金领取日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届满后,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方式、年金领取金额×年金领取比例的金额向生存被保险人的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
年金领取比例是指,在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届满后,若主被保险人或者附属被保险人只有一位生存的情况下,我们按年金领取金额的一定比例向该生存被保险人的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
主被保险人和附属被保险人在同一年金领取日之前均已身故的,则该年金领取日是否产生年金,以及年金产生后如何给付,按下列情况处理:
1、若该年金领取日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内的,且能够区分主被保险人和附属被保险人身故的先后顺序的,则对该年金领取日产生的年金,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方式和年金领取金额向最后身故被保险人的年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约定的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届满之日的24时,本合同终止。
2、若该年金领取日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内的,且主被保险人与附属被保险人同时身故或者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则对该年金领取日产生的年金,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方式和年金领取金额向主被保险人的年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约定的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届满之日的24时,本合同终止。
3、若该年金领取日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届满后的,则该年金领取日不产生年金,本合同终止日为以下两者之较晚者:
(1)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届满之日的24时,
(2)最后身故被保险人的身故日。
若主被保险人的年金受益人在年金开始领取日及以后身故的,则该年金受益人按本合同约定应领而未领的年金作为该年金受益人的遗产,该年金受益人的继承人因继承在本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不得超越该年金受益人在本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
若附属被保险人的年金受益人在附属被保险人的年金受益人的首个年金领取日及以后身故的,则该年金受益人按本合同约定应领而未领的年金作为该年金受益人的遗产,该年金受益人的继承人因继承在本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不得超越该年金受益人在本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
主被保险人和附属被保险人各自年金受益人的继承人,以及其对年金受益人在本合同中权利的继承顺序和份额,分别由主被保险人的年金受益人和附属被保险人的年金受益人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本合同上。
年金领取类型四——连生年金(无年金保证领取期间)
若本合同约定选择年金领取类型四的,则被保险人分为主被保险人和附属被保险人。年金领取期间为本合同生效日至最后身故的被保险人的身故日。根据在年金领取日主被保险人和附属被保险人生存情况的不同,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如下:
主被保险人和附属被保险人均生存至同一年金领取日的,该年金领取日产生的年金,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方式和年金领取金额向主被保险人的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在该情形下,我们不向附属被保险人的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
主被保险人和附属被保险人仅一人生存至同一年金领取日的,则我们对身故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该年金领取日产生的年金,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方式、年金领取金额×年金领取比例的金额向生存被保险人的年金受益人给付。
年金领取比例是指,若主被保险人或者附属被保险人只有一位生存的情况下,我们按年金领取金额的一定比例向该生存被保险人的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
主被保险人和附属被保险人均已身故的,我们的保险责任终止,最后身故被保险人的身故日本合同终止。
若主被保险人的年金受益人在年金开始领取日及以后身故的,则该年金受益人按本合同约定应领而未领的年金作为该年金受益人的遗产,该年金受益人的继承人因继承在本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不得超越该年金受益人在本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
若附属被保险人的年金受益人在附属被保险人的年金受益人的首个年金领取日及以后身故的,则该年金受益人按本合同约定应领而未领的年金作为该年金受益人的遗产,该年金受益人的继承人因继承在本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不得超越该年金受益人在本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
主被保险人和附属被保险人各自年金受益人的继承人,以及其对年金受益人在本合同中权利的继承顺序和份额,分别由主被保险人的年金受益人和附属被保险人的年金受益人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本合同上。
特别注意事项
年金领取类型一、年金领取类型三的年金保证领取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本合同上。
年金领取类型三和年金领取类型四的年金领取比例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本合同上。
年金领取类型、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和年金领取比例确定后我们不再受理变更。
本合同中凡某日“之前”、“以前”均不包括本数,某日“之后”、“以后”亦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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