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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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伤残,我们根据“附表一: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附表一”)对伤残进行评定,确定伤残等级及给付比例,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应在治疗结束后(但最迟不超过事故发生后的第180日)进行伤残鉴定,我们根据伤残鉴定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我们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当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不同伤残项目,发生在同一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时,我们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较高,我们将在后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前次伤残程度较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低于“附表一”中的第十级伤残,我们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我们对本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我们累积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金额总数达到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我们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我们对本项及意外伤残保险金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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