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生死两全保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 保障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或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止。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
发行机构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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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太平附加智富金生残疾意外伤害保险》同时终止。 2. 如果在本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或被保险人于本合同复效后于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按以下三项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太平附加智富金生残疾意外伤害保险》同时终止: (1) 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 (2) 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按照标准体计算的本合同累积已交保险费; (3) 身故时附加合同《太平附加智富金生残疾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实际已交纳保险费, 如果我们于等待期内已给付过任何附加合同《太平附加智富金生残疾意外伤害保险》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此项金额为零。 3. 如果被保险人在身故之前已增加过基本保险金额,同时被保险人于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后的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的,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处于本合同复效等待期内,我们按以下四项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太平附加智富金生残疾意外伤害保险》同时终止: (1) 该次增加前的基本保险金额; (2) 该次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 (3) 本合同该次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按照标准体计算的趸交保险费; (4) 附加合同《太平附加智富金生残疾意外伤害保险》该次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按照标准体计算的趸交保险费,如果我们于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后的等待期内已给付过任何附加合同《太平附加智富金生残疾意外伤害保险》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此项金额为零。 二、满期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无息返还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太平附加智富金生残疾意外伤害保险》的累积已交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满期前有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的,我们将扣除按标准体计算的累计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太平附加智富金生残疾意外伤害保险》终止。 上述累积已交保险费为基于标准体计算的累积年交保险费,不包括因次标体而额外增加的那部分保险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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