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生存保险金
自第三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止,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如果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3 %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五十六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止,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如果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 %给付生存保险金。
2、身故/全残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前(不含18周岁生日当天),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我们已经支付的生存保险金总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包含依照本合同第3.3条以保险费自动垫缴方式垫缴的保险费。
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后(含18周岁生日当天)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六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期间,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照以下二项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的150%;
(2)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在被保险人年满五十六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后,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可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总额-我们已经支付的生存保险金总额
本合同所称全残,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⑤);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⑤)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⑤)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②,⑤);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③,⑤);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④)。
注:①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我们指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② 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③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④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⑤ 所谓永久完全是指自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诊断之日起经过180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