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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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开始日前身故的,我们以本合同(不含其他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按年交交费方式无息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不包含特别承保所加收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于养老年金领取开始日及以后身故的,我们以本合同(不含其他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按年交交费方式无息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交费期满,所应交保险费总额(不包含特别承保所加收的保险费),扣除已领取的养老年金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三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及自该生效对应日起至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开始日前,每届满一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八给付生存保险金。
3.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开始日,及自养老年金领取开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龄届满九十九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每届满一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养老年金。
4.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龄达九十九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祝寿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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