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基本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根据本合同确定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申请,给付基本身故保险金。前五个保单年度内,本合同的基本身故保险金为我们收到书面理赔申请及本合同第24条规定的证明资料之日您账户价值的105%。
在第五个保单年度届满前,我们将提前30日向您发出通知,请您书面确认是否维持您账户价值的105%作为本合同的基本身故保险金。在第五个保单年度届满日前,如果您书面确定维持您账户价值的105%作为本合同的基本身故保险金,自第六个保单年度始,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第9条的规定收取该部分保障的风险保险费;在第五个保单年度届满日前,如果您书面确定不再维持您账户价值的105%作为本合同的基本身故保险金,或我们得不到您的书面回复,则视为您放弃该保障,自第六个保单年度始,被保险人的基本身故保险金为您账户价值的100%。
我们按照本合同的相关规定,根据最低保证结算利率和计息天数,计算上一结算日至本合同效力终止日的账户利息,并将账户利息等额计入您的账户价值。
额外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额外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在前五个保单年度内,本合同的额外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我们收到书面理赔申请及本合同第24条规定的证明资料之日您账户价值的100%。
在第五个保单年度届满前,我们将提前30日向您发出通知,请您书面确认是否维持您账户价值的100%作为本合同的额外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在第五个保单年度届满日前,如果您书面确定维持您账户价值的100%作为本合同的额外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自第六个保单年度始,我们将收取该部分保障的风险保险费;在第五个保单年度届满日前,如果您书面确定不再维持您账户价值的100%作为本合同的额外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我们得不到您的书面回复,则视为您放弃该保障,自第六个保单年度始,被保险人的额外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为零。
我们按照本合同的相关规定,根据最低保证结算利率和计息天数,计算上一结算日至本合同效力终止日的账户利息,并将账户利息等额计入您的账户价值。
额外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额外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 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额外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在前五个保单年度内,本合同的额外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我们收到书面理赔申请及本合同第24条规定的证明资料之日您账户价值的200%。在第五个保单年度届满前,我们将提前30日向您发出通知,请您书面确认是否维持您账户价值的200%作为本合同的额外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在第五个保单年度届满日前,如果您书面确定维持您账户价值的200%作为本合同的额外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自第六个保单年度始,我们将收取该部分保障的风险保险费;在第五个保单年度届满日前,如果您书面确定不再维持您账户价值的200%作为本合同的额外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我们得不到您的书面回复,则视为您放弃该保障,自第六个保单年度始,被保险人的额外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为零。
我们按照本合同的相关规定,根据最低保证结算利率和计息天数,计算上一结算日至本合同效力终止日的账户利息,并将账户利息等额计入您的账户价值。
额外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的,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持续奖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在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后的首个结算日,按趸交保险费(不含追加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部分支取的账户价值之后的余额乘以持续奖金比例发放持续奖金,持续奖金进入您的个人账户。持续奖金比例为趸交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收取比例的120%。
若累计已部分支取的账户价值大于或等于趸交保险费(不含追加保险费),则持续奖金为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