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生死两全保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含)至70周岁(含) | 保障期限:5年 |
发行机构 |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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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 | ||
保障范围 | 基本保障金额 每1000元保险费对应基本保险金额(单位人民币) 投保年龄 基本保险金额 50天-55周岁 1187 56周岁-60周岁 1184 61周岁-65周岁 1182 66周岁-70周岁 1178 现金价值表 每1000元保险费对应保单年度末(满期保险金领取前)现金价值(单位人民币) 保单年度 1 2 3 4 5 投保年龄 30天-55周岁 1035 1071 1108 1147 1187 56周岁-60周岁 1035 1070 1106 1144 1184 61周岁-65周岁 1035 1069 1106 1142 1182 66周岁-70周岁 1034 1067 1102 1139 1176 | ||
保险责任 |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第一个保单年度内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如果身故时间在被保险人年满18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前,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二者中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②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时已满18 周岁,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第一个保单年度后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如果身故时间在被保险人年满18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前,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二者中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②如果身故时间在被保险人年满18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及以后,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期满日24 时,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注:具体保险责任请以合同及条款为准。我公司在约定情形下不承担保险责任,请关注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可享有10天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后退保会产生一定的费用损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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