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少儿保险、特种意外伤害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保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算。如果您申请续保并经我们同意续保的,则每次续保的保险期间也为1年,自前一保险期间终止日次日零时起算。 |
发行机构 |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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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意外伤残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事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以下简称“评定标准”,请见附录)中所列伤残,我们根据评定标准和伤残评定原则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均按照被保险人在该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评定,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伤残评定原则具体如下: 1.确定伤残类别: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2.确定伤残等级: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3.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4.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包括两条)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包括两次)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伤残,如果合并其原有的伤残后(无论该伤残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伤残程度加重的,我们按加重后的伤残程度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其原有的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我们对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按照上述规定支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总额累计以该保险期间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我们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总额累计达到该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终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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