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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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提供下列六项保险责任供您在投保时选择,您可以选择其中的一项或多项(每一项下的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障可单独投保,也可同时投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各项保险责任分别具有独立的保险金额,但同一项保险责任下的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障共用一个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遭受,我们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一、普通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普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若我们已产生普通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责任的,我们将扣除普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 2013(88)号,以下简称“评定标准”,请见附录)中所列伤残,我们根据评定标准和伤残评定原则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普通意外伤残保险金。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均按照被保险人在该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普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符合以下第二项至第六项保险责任中任意一项责任所约定条件的,则我们仅按照该第二项至第六项保险责任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我们不再承担本项“普通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保险责任。
二、乘用车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 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乘用车意外身故保险金。若我们已产生乘用车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责任的,我们将扣除乘用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乘用车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事故造成“评定标准”中所列伤残,我们根据评定标准和伤残评定原则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乘用车意外伤残保险金。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均按照被保险人在该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乘用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三、陆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 的的的9座以上的 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陆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若我们已产生陆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责任的,我们将扣除陆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9座以上的客运汽车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事故造成“评定标准”中所列伤残,我们根据评定标准和伤残评定原则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陆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均按照被保险人在该第 180 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陆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四、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火车、地铁、轻轨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若我们已产生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责任的,我们将扣除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火车、地铁、轻轨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事故造成“评定标准”中所列伤残,我们根据评定标准和伤残评定原则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均按照被保险人在该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五、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 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若我们已产生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责任的,我们将扣除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轮船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事故造成“评定标准”中所列伤残,我们根据评定标准和伤残评定原则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均按照被保险人在该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六、航空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 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若我们已产生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责任的,我们将扣除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民航班机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事故造成“评定标准”中所列伤残,我们根据评定标准和伤残评定原则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均按照被保险人在该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以上六项保险责任中涉及的伤残评定原则具体如下:
1.确定伤残类别: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2.确定伤残等级: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3.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4.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包括两条)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包括两次)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某次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伤残,如果合并其原有的伤残后(无论该伤残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其伤残程度加重的,我们按加重的伤残程度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其原有的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我们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某类意外伤害事故而支付的该类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总额累计以保险合同约定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我们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总额累计达到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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