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特种意外伤害险、自愿保险、原保险、团体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并在本公司收到保险费的次日(或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止。提前竣工,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工程因故延长工期或停工,需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办理保险期限顺延手续。工程停工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发行机构 | 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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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本主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与本公司约定选择投保可选部分的一项(仅可选一项)责任,所选择的内容以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为准。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基本部分)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如果被保险人因该事故而导致身故,本公司在本主合同项下对该被保险人应负的各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可选部分)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如果被保险人因该事故而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一”,见附录一)中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根据比例表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残疾程度的鉴定结果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本公司给付比例表一内所对应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如果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并未载明于比例表一内,本公司参照比例表一内相类似的残疾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 工伤伤残保险金(可选部分)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如果被保险人因该事故而导致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6180-2006)鉴定的一至十级伤残的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工伤伤残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二”,见附录二)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工伤伤残保险金;本公司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其本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伤残程度的鉴定结果给付工伤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伤残,本公司给付比例表二内所对应伤残项目保险金之和。如果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肢,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工伤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体伤残的程度并未载明于比例表二内,本公司参照比例表二内相类似的伤残项目给付工伤伤残保险金。 本公司对本主合同每一被保险人负有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以其保险金额为限,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在本主合同项下对该被保险人应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即告终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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