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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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附表1)所列残疾之一者,本公司按照表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届时治疗仍未结束,则对该第180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1所列两项以上(含)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一项;若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较后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可与较前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则按照合并后较严重残疾项目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对前次残疾项目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投保前已患有附表1所列残疾,或者被保险人前次残疾系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则视为对该项残疾已向其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对每位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对该被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位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的金额总和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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