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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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癌症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一年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关爱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一年内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则我们按累计已交纳保险费的105%给付“癌症关爱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轻症癌症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一年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轻度恶性肿瘤,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癌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一年内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轻度恶性肿瘤,则我们按累计已交纳保险费的105%给付“轻症癌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的“轻症癌症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按累计已交纳保险费的105%和身故时的现金价值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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