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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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的,本公司将按下列条件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本合同终止:
1.1被保险人60周岁之前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合同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金;
1.2被保险人60周岁以后(含60周岁)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2%给付生存金。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终止。
2.1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者的较大者
2.1.1身故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1.2累计所交保险费扣除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
2.2身故保险金的利息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至本公司做出理赔决定之日为止,但最长不超过一年,该利息按计算期间本公司公布的存款利率计算。
保单红利
1.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每个保单年度的保险合同周年日,如果本合同仍然有效,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是否向投保人进行红利及分配方案。红利是不保证的。
在每个保单年度,本公司将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告知红利分配情况。
本合同效力中止不参与红利分配。
2.保单红利的领取
投保时投保人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计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投保人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该利息按计息期间本公司公布的存款利率计算。
2.抵交保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交费期满后,抵交保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红利领取方式一经选定,将一直采用至投保人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领取方式为止。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本公司以累计生息方式办理。
留存的红利与累计利息不参与红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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