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
若第一被保险人在怀孕期间身故或分娩之日起15日内因分娩或分娩并发症身故,我们按下列表中列明的该妊娠疾病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妊娠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宫外孕、胎盘早期脱落,给付比例是10%
2.弥漫性血管内凝固、侵蚀性葡萄胎、自痫症、羊水栓塞,给付比例是20%
若第一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同时发生多种本合同约定的妊娠疾病,我们按照确诊的妊娠疾病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一种妊娠疾病给付妊娠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妊娠终止保险金
若第一被保险人发生妊娠终止,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金给付妊娠终止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若第二被保险人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先天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金额的30%给付先天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不论新生儿胎数多少,我们仅就其中之一所患先天性疾病给付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第二被保险人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金额的3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不论新生儿胎数多少,我们仅就其中之一所患先天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前述“身故保险金”、“妊娠疾病保险金”、“妊娠终止保险金”、“先天性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中,任何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均不再给付。
等待期:从本合同生效起30日内(含第30日),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1.符合本合同条款定义的妊娠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2.因导致本合同约定的妊娠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合同终止,并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这30日的时间成为等待期;但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则无等待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