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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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可选择投保一类或多类客运公共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责任,在投保基本部分保险责任的基础上,可选择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对应的可选部分保险责任的一项或两项进行投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约定承担下列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
(一)基本部分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伤残的,按照本合同约定且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的伤残评定标准对伤残等级进行评定,本公司按其伤残等级对应的附件1 中的给付比例乘以其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本公司据此评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且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的伤残评定标准。本合同约定的伤残评定标准有以下三种:(1)《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编号GB/T16180—2006);(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国家标准,编号GB 18667—2002)。本合同中被保险人适用的伤残评定标准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其中一种。
被保险人该次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符合所选伤残评定标准伤残的,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每一类客运公共交通工具下,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该类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二)可选部分
1.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按10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每一类客运公共交通工具下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该类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如为境外就医,医疗费用按照国内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补偿,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免赔额及给付比例计算得出的金额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且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
2.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日数乘以约定的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每一类客运公共交通工具下的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180 日,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的日数达到180 日,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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