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生死两全保险、分红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 |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 | 保障期限: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90周岁,自本主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本主合同期满日24时止 |
发行机构 | 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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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3年、5年、10年、15年、20年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 身故/全残保险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全残,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等于本主合同及附加在本主合同上的《交银康联附加交银健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安享版)》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180日以后(含当日)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全残: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等于本主合同及附加在本 主合同上的《交银康联附加交银健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安享版)》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等于本主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2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期满日24时仍然生存,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主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对于本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满期生存保险金,及附加在本主合同上的《交银康联附加交银健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安享版)》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保单红利 1.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主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可分配盈余,如有可分配盈余,将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本公司会每年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派发红利当时,本主合同必须有效,同时您已交足所有应交的保险费,本主合同方可获得红利分配。本主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2 红利分配方式 本主合同红利分配方式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2.1 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将以增加有效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若本年度有红利分配,本公司将在前一保险合同周年日有效保险金额的基础上,按照所适用的分红率,在本保险合同周年日增加本主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并作为下一次年度红利的基础。本主合同因年度红利分配而增加的有效保险金额称为红利保险金额。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主合同的年度红利由本公司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本主合同及附加在本主合同上的《交银康联附加交银健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安享版)》的现金价值之和给付: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 (2)被保险人于本主合同最后复效日起18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全残的; (3)被保险人于本主合同最后复效日起180 日内确诊初次患上附加在本主合同上的《交银康联附加交银健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安享版)》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 2.2 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在本主合同终止时给付。终了红利包括以下三种: (1)满期终了红利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合同期满日的24 时且本主合同有效,本公司按照所适用的分红率,以增加本主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形式给付满期终了红利。 (2)体恤金终了红利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按照所适用的分红率,以增加本主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形式给付体恤金终了红利: ①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主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日以后(含当日)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全残,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 周岁,且未发生本主合同责任免除事项的; ② 被保险人于本主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以后(含当日)确诊初次患上附加在本主合同上的《交银康联附加交银健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安享版)》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且未发生《交银康联附加交银健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安享版)》合同责任免除事项的。 (3)特别终了红利 本主合同生效一年后,因上述以外的其它原因导致合同效力非正常终止时,本公司按照所适用的分红率,以增加本主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形式给付特别终了红利。上述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的数额可能因保险单特性(包括交费期间、基本保险金额、经过的保单年度、性别、投保年龄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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