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特种意外伤害险、自愿保险、原保险、团体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出生满六十天(含)至八十五周岁(含) | 保障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对于被保险人的每次境外旅行,我们都承担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但是对于365天保险计划,我们将根据您与我们的约定,承担以下之一种相应的保险责任: 1、仅对每次出境之日起连续不超过90日的旅行承担保险责任; 2、对保险期间内每次出境旅行承担保险责任。 您应于被保险人出境前提前24小时通知我们其出境信息或变更其信息,经我们审核通过,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次境外旅行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下列时间中在后者为准: 1、被保险人保险凭证所载的或变更后的生效日零时; 2、被保险人离开境内或365天保险计划中每次离开境内。 被保险人保险凭证所载的或变更后的生效日应不晚于被保险人的历次实际离境日。 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次境外旅行的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时间中在先者为准: 1、被保险人保险凭证所载的满期日24时; 2、被保险人返回境内或365天保险计划中每次返回境内; 3、365天保险计划中,受每次出境之日起连续不超过90日限制的,每次出境时间连续达到90日之日24时(90日含始日与终日)。 |
发行机构 |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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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一、在被保险人保险责任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事故(包括在中国境外旅行从事体育休闲运动遭受意外事故),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者伤残的,我们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 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凭证上规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 被保险人伤残的,我们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中的比例乘以上述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我们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若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若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我们不采用附录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我们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二、对于未成年人,其实际的身故保险金给付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为限。以上保险责任的保险金给付金额以保险凭证上规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给付一次达到或累计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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