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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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乘坐本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且在乘坐有效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类交通工具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因被保险人乘坐同类交通工具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附表)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程度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论对应该标准中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该类交通工具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发生该事故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程度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附表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表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本公司因被保险人乘坐同类交通工具而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之和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该类交通工具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类交通工具的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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