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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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残疾或身故的,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保险金
若本合同在保险合同周年日续保,则在该续保保单年度本合同的续保保险金额为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并增加百分之五;并以此方式逐年单利递增,最高续保保险金额为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一百二十五。第一个保单年度本合同的续保保险金额为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
1、身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续保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日起计算,但最长以一年为限。
2、残疾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续保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对本项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的续保保险金额为限;如果本项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等于续保保险金额,本合同随之终止。
3、全残额外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第一级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的续保保险金额给付全残额外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二、公共陆路或水路意外伤害额外利益给付
公共陆路或水路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等于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将额外给付公共陆路或水路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其利息;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日起计算,但最长以一年为限。
2、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本公司将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公共陆路或水路意外伤害保险金额额外给付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对本项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的公共陆路或水路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如果本项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等于公共陆路或水路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本合同随之终止。
三、公共航空意外伤害额外保险金
公共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等于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二倍。
1、身故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航空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将额外给付公共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其利息;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日起计算,但最长以一年为限。
2、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航空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本公司将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公共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额外给付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对本项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的公共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如果本项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等于公共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本合同随之终止。
对于被保险人在年满四周岁之前发生的身故或残疾,其相应的上述各款保险金将按以下比例计算:
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时年龄 相应保险金的比例
不满一周岁 20%
满一周岁但不足二周岁 40%
满二周岁但不足三周岁 60%
满三周岁但不足四周岁 80%
搭乘公共陆路或水路或公共航空交通工具期间是指从被保险人完全进入交通工具的车门或舱门之时起至完全走出交通工具的车门或舱门时止的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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