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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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疾生活保证金
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每年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重疾生活保证金,保证且仅给付5次
我们将在被保险人确诊后给付第一次重疾生活保证金,同时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确诊后的4年为保证给付期,我们将在每个保证给付日继续给付重疾生活保证金。如果被保险人于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继续给付重疾生活保证金至保证给付期届满。
2.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疾生活保证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如果我们已给付重疾生活保证金,我们不承担本项责任。
如果我们未给付重疾生活保证金,我们按下列约定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1.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的乘积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您选择的是趸交的交费方式,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趸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标准体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如果您选择的是分期支付的交费方式,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标准体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2)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我们只给付保险责任中约定的重疾生活保证金和身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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