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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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康复关爱金
1.如果被保险人在相应疾病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我们将每月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康复关爱金,保证且仅给付24次。
我们将在被保险人被确诊后给付第一次康复关爱金,同时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确诊后的23个月为保证给付期,我们将在每个保证给付日给付康复关爱金。如果被保险人于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继续给付康复关爱金至保证给付期届满。
2.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定义的第一类特定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相应疾病等待期内,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康复关爱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3.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定义的第二类特定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相应疾病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给付康复关爱金的责任,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如果我们未给付康复关爱金,我们按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的乘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 如果我们已给付康复关爱金,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您选择的是趸交的交费方式,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趸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标准体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如果您选择的是分期支付的交费方式,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标准体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三、豁免保险费
1. 如果被保险人在相应疾病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我们将豁免被豁免合同自被保险人被确诊之日起2年内的应交保险费。被豁免合同指与本合同在同一张投保单上同时投保的《太平悦享金生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
2.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所定义的特定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相应疾病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我们只给付保险责任中约定的康复关爱金和身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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