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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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特别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的第3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特别生存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交费年期数×生存金给付比例×3
上述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为本合同第3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二、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的第4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起至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交费年期数×生存金给付比例
上述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为自本合同第4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上述生存金给付比例的具体数值如下:
交费年期数 生存金给付比例
保险期间为10年 保险期间为15年
3 4% 4.5%
5 5% 7%
三、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零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期满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四、身故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本合同定义的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3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2)如果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私家车9期间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3倍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是指自被保险人进入私家车车厢起至走出车厢时止。
(3)如果被保险人因上述(1)、(2)项责任约定以外情形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
上述已交保险费是指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10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准)的乘积。
在给付上述特别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时,关于红利的处理参见“红利分配”。
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确定有红利分配,我们将进行红利分配。
本合同的红利分配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一、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增额红利方式指的是增加本合同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增额部分也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计算。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根据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增加本合同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红利应分日是保险单周年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将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或相关法律的规定、保险监管的要求而迟于保险单周年日。
我们将每年至少向保单持有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二、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将在本合同终止时以现金方式给付。
终了红利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发放:
1. 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零时生存,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满期核算,如果确定有满期生存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2. 体恤金红利
被保险人身故后,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果确定有体恤金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3. 特别红利
因其他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果确定有特别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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