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特种意外伤害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出生后30天至65周岁 | 保障期限: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三天、七天、十四天、三十天、九十天、一百八十天六种,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其中的一种,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保险单上载明的合同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
发行机构 | 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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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搭乘民航客机期间,发生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等同于基本保险金额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搭乘民航客机期间,发生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发生身体伤残,且其伤残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我们根据“评定标准”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给付航空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航空意外残疾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评定标准中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当多次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伤残时,后次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被评定为较严重的伤残等级,以较严重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但在给付航空意外残疾保险金时应当扣除前次已给付的航空意外残疾保险金(对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的伤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该类伤残对应“评定标准”得出的赔付金额,应视为已给付的航空意外残疾保险金作出扣除)。 上述航空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的给付金额累积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如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金额之和达到基本保险金额的,本合同终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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