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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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可兼得,即我们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不再给付其他保险金。
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若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超过人民币100,000 元,则仅给付人民币100,000 元。本合同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给付后,本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同比例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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