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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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伤残保险金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如果被保险人因该事故而导致身体伤残,且其伤残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以下简称“评定标准”)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本公司根据“评定标准”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其中,伤残评定原则具体如下:
(1)确定伤残类别: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2)确定伤残等级: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3)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4)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5)如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在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评定。
身故保险金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如果被保险人因该事故而导致身故,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前本公司已给付过伤残保险金,本公司将从身故保险金中扣除累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本公司对本主合同负有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本主合同应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即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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