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普通意外伤害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6周岁以上(含6周岁)65周岁以下(含65周岁) | 保障期限: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发行机构 | 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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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2,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类别,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类别进行评定,我们按该标准规定的评定结果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我们不再承担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三、意外医疗保险金(可选)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因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它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3的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我们继续承担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急)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5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90日为限。 意外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达到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我们不再承担意外医疗保险金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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